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對外頒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下稱《汽車三包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號公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新《汽車三包規定》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并對經營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此次《汽車三包規定》中要求,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可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此次頒布的《汽車三包規定》適應產業發展和消費升級需要,擴大了家用汽車三包調整范圍。要求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修理者應當免費更換。如果在此期間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同時,新的《汽車三包規定》將三包有效期內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或者整車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5日予以換車的限定條件,縮減為4次、30日;對家用皮卡車實施三包,保護皮卡車消費者權益,促進皮卡車行業快速發展;將家用汽車污染控制裝置的主要零部件納入重大質量問題退換車條款,加大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此外,《汽車三包規定》還要求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維護、保養的企業,并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強調經營者的責任
根據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
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收到消費者提出的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相關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作出答復。不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應當在答復中說明理由。
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并出具換車證明或者退車證明;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但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延遲除外。
新版《汽車三包規定》中表示,家用汽車產品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的,應當向消費者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等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進行維護、保養的企業,并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新版《汽車三包規定》要求生產者不得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對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經營者,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借鑒國際通行做法,鼓勵有關組織建立家用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機制,便于利用第三方專業資源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三包爭議處理服務,同時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等。
業內分析認為,新版《汽車三包規定》強化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貼合我國汽車產業的發展現狀,將對我國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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