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月22日公布2021年第四季度拒收人民幣現金處罰情況,依法對32家拒收現金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1000元至10萬元人民幣不等,被處罰的單位包括水電、燃氣、物業繳費等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停車場、保險公司、連鎖餐飲、醫療機構等。
圖表:馬如驍(深圳商報駐京記者 宋華)
中國人民銀行2月22日公布2021年第四季度拒收人民幣現金處罰情況,依法對32家拒收現金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1000元至10萬元人民幣不等,被處罰的單位包括水電、燃氣、物業繳費等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停車場、保險公司、連鎖餐飲、醫療機構等。
圖表:馬如驍(深圳商報駐京記者 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