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年伊始,保險業再迎重磅監管政策,這次事關當下人身險公司如火如荼打造的康養生態“第二增長”曲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A智慧保』獲悉,為規范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對接的養老社區服務相關業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1月4日,銀保監會下發各保險公司《關于規范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對接養老社區服務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這也是監管首度擬對“保險+養老社區”業務進行引導規范。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險企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經營條件,意見稿擬從凈資產、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公司治理評估、資產負債能力等多個方面設定八大“門檻”,并圈定了四項業務“禁區”。此外,意見稿還首度明確,險企可通過投資建設、租賃或合作等方式來運營養老社區,但需確保風險隔離。
不難看出,隨著越來越多險企加入養老社區布局大軍,監管也開始擔憂此類業務的經營風險,擬通過設立經營門檻等方式提前建立“防火墻”,堵住發展漏洞。
可以預見,意見稿對于正在布局或有意進軍養老社區,卻又不符合經營資質的中小保險公司來說,無疑是一道難題。政策實施后,相關險企要么放棄布局,要么通過增資、改善公司治理等方式滿足監管要求,但無論哪種處理方式都并不容易,選擇前者恐將失去市場競爭力;選擇后者更非短時間能夠達成。
過去保險公司是否或者能否布局養老社區,主要取決于險企對自身資金實力、人才儲備、戰略規劃的考量,但未來卻不得不將監管的經營要求放在首位。
根據意見稿,“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指的是保險公司銷售的保險產品,向購買相關產品并累計交納保費達到一定金額的投保人,提供入住養老社區權益等增值服務的業務。
從意見稿核心內容來看,銀保監會擬對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提出八大經營條件,具體而言:
· 凈資產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
· 連續四個季度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 連續四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 公司治理評估結構在C級及以上。
· 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應不低于第3檔。
· 在其他各類監管評級或監管評估中,未觸及采取監管措施的情形。
· 連續四個季度的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達100%。
·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眾所周知,近年來,隨著人身險業告別粗放式發展模式,步入高質量轉型階段,大批險企通過重資產、輕資產或輕重結合等方式布局養老社區,試圖借助“保險+康養服務”模式打造第二增長曲線,提升自身行業競爭力。
但如今,按照意見稿提出的相關要求,未來保險公司想要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需至少同時滿足以上八個條件。無疑,險企布局養老社區的門檻更高了也更嚴了,可以預見,這一政策下會有部分中小險企因不滿足經營條件而被排除在外。
如根據已披露的2022年壽險公司第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截至去年三季度末,就有至少兩家壽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低于120%;另據相關媒體統計,截至2022年上半年末,也有至少4家壽險公司未滿足風險綜合評級為B類的條件。此外,目前來看,“凈資產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這一要求,同樣有很多保險公司難以滿足。
提及保險公司布局養老社區,一直以來,就伴隨著不少質疑之聲,畢竟保險公司的專業領域是風險管理和風險保障,運營養老社區無疑是一項相對陌生的“跨界”業務,容易存在投資虧損、銷售誤導、養老服務不規范,甚至打著養老社區名義,實則搞房地產“生意”等問題。
為了更好堵住上述風險,引導保險公司規范經營,意見稿明確提出了“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四大“禁止項”,即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 保險公司在業務經營、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問題。
· 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養老社區服務方與服務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關系、權利義務表述不夠清晰,對服務提供的相關不確定等風險缺乏消費者保護措施。
· 銷售過程中,保險公司存在不實說明或夸大養老社區服務內容和標準,出現銷售誤導、未嚴格履行告知義務等行為。
· 以養老社區投資為名義,投資開發和銷售商業住宅。
不可否認的是,伴隨著大批險企涌入康養賽道、布局養老社區,當中不乏急功近利、急于求成者,甚至很多經營主體尚未搞懂養老社區運營規律和服務常識,便隨大流般的盲目進入這一陌生領域。
對此問題,此前『A智慧保』也曾作出深入剖析:
2022年11月19日
康養新觀①頭部挺進,中小跟進!康養賽道,壽險轉型關鍵抓手?
2022年11月29日
康養新觀②:焦慮做不了養老!保險布局的正確姿勢該是什么?
因此,為引導險企理性投建、運營養老社區,意見稿還從多個方面作出指引,如文件提出:保險公司應量力而行,開展與公司資本實力、經營能力相匹配的養老社區服務;應建立健全與養老社區服務方之間的防火墻,更好隔離風險;應在深入研判市場需求、全面分析自身能力的基礎上,制定“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戰略發展規劃。
此外,對于如何把好風控環節,意見稿也明確:保險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預警與處置機制;充分考慮到影響養老社區服務供給能力和客戶入住需求的各種因素,建立相關測算模型,確定合理的規模區間。
與此同時,意見稿還從保險產品銷售、信息披露、售后服務、違約賠償責任等方面,對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服務作出規范,如提出保險公司銷售與養老社區服務對接的保險產品,應匹配客戶未來養老資金需求;險企應針對此類業務制定專門銷售制度,加強對銷售人員的銷售資質分級管理及專業培訓;強化信息披露,明確業務相關方的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等。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當前保險公司布局養老社區普遍采用的輕、重資產等多元模式,意見稿也首度作出明確,表示險企可以通過投資建設、租賃或者合作等方式來運營養老社區,但養老社區應獨立運營并確保風險隔離。
從險企布局養老社區的各種方式上看,保險公司“自掏腰包”投建養老社區無疑是挑戰最大、風險也較高的選擇,畢竟養老社區投資金額較大,回本周期又相對漫長,稍有不慎容易對險企本身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等造成負面影響。
因此,為引導險企慎重投建養老社區,意見稿要求險企應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原則,綜合考慮資產配置規劃、保險業務發展和養老服務市場情況和未來變化趨勢、投資成本、收益等因素,綜合審慎作出投資決策,并應符合險資投資不動產的監管規定。
與此同時,意見稿還再度強調了風險隔離的重要性,明確提出:保險公司通過投資建設方式運營養老社區的,應當以設立專業養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養老服務;設立專業養老子公司,應按照險資投資重大股權的監管規定執行;保險公司應在公司治理、業務經營、交叉任職和財務管理等方面,與專業養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離機制,防止發生風險交叉傳染。
可以推斷,目前已重資產布局養老社區但并未建立專業養老子公司的險企,后續將不得不按照監管要求設立這一專業機構。
不容忽視的一點是,為了更好地掌握行業布局養老社區的經營進展和風險程度,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加強信息披露工作,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上年度“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的經營情況及當年度的工作計劃;已開展相關業務的險企,應對照文件進行自查,在文件下發3個月內向監管部門報送專項報告。
對于不符合文件規定的,意見稿要求,險企應立即暫停開展此類新業務,3個月內向監管部門報送整改計劃,整改計劃應立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充分評估、做好預案,對于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險企,可恢復開展新業務。
這也意味著,相關政策實施后,已布局養老社區但不滿足“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經營條件的險企要么只能選擇放棄布局,要么通過增資、改善公司治理等方式進行整改“達標”。
但可以想象,不管相關險企作何應對,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別是在當前人身險進入轉型深水區的大背景下,選擇放棄恐會失去一定的市場競爭力,選擇整改“達標”更是一個難度頗大且較為漫長的過程。留給中小險企的生存和轉型空間越來越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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