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制法的優點是,通過對資料的整理,能為查明問題提供便利條件,但應用時,費時、費力,尤其是整理資料一環,等于重復會計核算工作的全部內容。
重制法解釋
重制法是在不能使用詳查法和抽查法時所采取的方法,是在對金融機構應審經濟資料進行整理和重記的基礎上,根據需要而進行的檢查。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重制法的步驟
重制法的步驟主要有四個,具體如下:
①首先在調查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確定需要重制的范圍或項目。
重制的范圍或項目視審計的目標和被審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無賬型,即只有原始憑證,錄及報表;二是無記賬憑證型,即直接按原始憑證時,也無健全的報表體系;三是混亂型,即雖然有者之間嚴重不符,賬實也不符。
②按照審查的期間和經濟業務發生當時的有關會計制度規定,整理有關資料。
注意資料的整理,既要仔細認真,又要保證采用的處理方法以及選用的制度合理。
步驟:先對有關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再據此填制記賬憑證并登記有關賬項,然后進行結賬的編表。
③與被審單位原來的有關資料進行對照,確定差異。
在資料整理出來后,應將整理所得的結果,同原來的資料結果進行比較,確定差錯情況,以發現問題。
④根據比較確定的情況,分析和確定需要進一步檢查的審計方法。
原始憑證解釋
上述提到的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憑證。原始憑證按來源不同,可分為自制和外來原始憑證,其中自制原始憑證是由本單位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經濟業務時填制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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